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资兴市海卓房屋中介中心,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水电路127-2号。
经营者:刘斌,男,1976年10月10日,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俐与被告资兴市海卓房屋中介中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黄俐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俐撤回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