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艾 克 木 · 买 买 提 盗 窃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克木·买买提,男,****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维吾尔族,文盲,无业。2012年7月24日因盗窃罪被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9月9日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再次实施盗窃犯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焉耆垦检刑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克木·买买提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旭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克木·买买提、翻译人员买里旦·司马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艾克木·买买提沿天然气管道爬进被害人阿某外力·阿巴白克力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二三团(以下简称二二三团)清苑小区20号楼3单元201室的家中实施盗窃,被外出归来的阿某外力·阿巴白克力发现,未盗得财物。2.2020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艾克木·买买提在二二三团新市场农村信用合作社旁被害人牙某停放的新M2××××灰色小型厢式货车的副驾驶座位上的腰包内盗窃现金2180元。案发后,被告人艾克木·买买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款项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克木·买买提的前述罪行已构成盗窃罪,同时鉴于其具有累犯、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艾克木·买买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艾克木·买买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克木·买买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艾克木·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2180元发还被害人牙某(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