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世文(绰号:蔡老幺),男,1974年12月26日(农历)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及住址简阳市。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9年4月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于201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俊全(绰号:唐三),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资阳市雁江区,住雁江区。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刑诉[202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世文、唐俊全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若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世文、唐俊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世文和唐俊全于2021年2月1日13时许在资阳市雁江区天天鲜水果店外,由唐俊全在旁望风,蔡世文具体实施盗窃,扒窃了被害人庄某放在衣服左口袋中的一部价值982元的OPPO牌紫色手机,后二人将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至雁江区马家巷的新生通讯并各分得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世文、唐俊全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世文、唐俊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蔡世文、唐俊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世文、唐俊全共同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蔡世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俊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蔡世文、唐俊全的违法所得各2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春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