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解放街西端。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职工。
被告:王维榆,男,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程维芳(系被告王维榆妻子),女,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维榆、程维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