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琳,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勇,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城建熙园商务中心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779591569。

法定代表人:张永芳,总经理。

被告:张永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城建熙园商务中心*号。

审理经过

原告秦霞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张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勇,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张永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及利息(庭审中明确利息为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明确为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金额为15万元,期限为1年,被告保证原告每年15%的收益,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原告当日把本金1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张永芳的银行帐户,此后被告不但未按协议书约定支付相关利息,而且协议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偿还本金。综上,根据协议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实为民间借贷纠纷,故原告提起本次诉讼,请贵院依法查清相关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张永芳辩称,对原告所诉无异议,但公司经营困难,想尽力把本金还上。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委托投资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以委托投资的形式向被告出借本金1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证据二、余额明细查询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依约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证据三、被告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公司为一人公司。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已收到原告支付的15万元。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张永芳均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质证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张永芳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委托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方委托甲方投资。乙方委托甲方投资金额,人民币15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甲方保证乙方每年15%的收益,担保人(泰安市泰山区天盛大宇商贸有限公司)对乙方的投资本金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双方及担保人不再另行担保协议签订。乙方委托甲方投资时间为1年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对客户收益,每年进行两次不定期分红。节假日顺延。时间大约为20l9年7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11250元,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11250元。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司公章、被告张永芳在甲方法人签名处签名。原告秦霞在乙方处签名。同日原告秦霞向被告张永芳账户转账150000元。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分红,协议到期后被告亦未归还本金。

庭审中,原告主张借款期限内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也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20年7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要求被告张永芳对案涉借贷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被告张永芳为其唯一股东。

另查明,原告秦霞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主张权利,繁简案号为2020鲁1102繁简6987号,后因无法调解立为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但出借人实际按照约定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亏损风险,故双方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已实际交付出借款项的事实无异议,故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既已按约履行了款项出借义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亦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然其未按约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涉案《委托协议书》约定每年15%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借款期限内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20年7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被告张永芳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永芳是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被告张永芳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秦霞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秦霞借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15%计算);

三、被告张永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日照市东港区鑫富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张永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