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齐涛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玉海与齐涛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玉海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冯玉海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行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鲁16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兆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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