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邦进,男,****年**月**日出生于临沂市河东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2021年3月3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邦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宝、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邦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30日17时许,在临沂市河东区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内,被告人孙邦进驾驶鲁Q×××××蓝色福田牌货车倒车时,因观察不周,疏忽大意,不慎将被害人刘某撞倒并碾压,致刘某当场死亡。

被告辩称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勘验、检查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韩明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邦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邦进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诉请惩处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孙邦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事后,被告人孙邦进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被告人孙邦进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邦进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孙邦进系自首、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孙邦进应到其居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邦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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