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马岗社区万洼组。

诉讼代表人:牛正亮,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军,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天,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马岗社区万洼组(以下简称万洼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张燕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洼村民组的诉讼代表人牛正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天,被上诉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万洼村民组上诉请求:1.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事实与理由:一审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上诉人村民组并未通过村民决议剥夺被上诉人分配权利,被上诉人已经获得三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万洼组分配方案是以97年第二轮承包人口为主体,每人分配三万元,同时兼顾97年后未分配土地的新增的人口,将剩下补偿款每人平均分配一万元。对于被上诉人,因征用其承包的土地,因此已经将补偿款优先分配三万元,但是余下的部分,由于被上诉人出嫁后,长期不在村民组生活,未履行村民的各项义务,村民组在制定分配方案时,自然会优先考虑生活在当地的村民的权益。该分配方案得到每户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签字通过,程序也合法。因此该方案兼顾法理情理,既让被上诉人因为征地而产生的损失得到了补偿,又让多年在村集体默默付出而没有被分得土地的村民得到一定的补偿。该分配方案系保障了全组利益的平衡的考虑,与此同时也保障了被上诉人的分配权,综上,原判决认定村民决议剥夺被上诉人分配权利的显然不当。二、原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内容存在错误理解。该法条内容: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以上法律是对出嫁女所承包土地的权利的规定,基于最基础生活保障的问题。并不是强调村民决议分配必须要一律均等。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收回被上诉人在97年承包的土地,并且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还对其征收的征地分配了补偿款,因此一审法院以此推定上诉人分配方案侵害了上诉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有误。三、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平均分配的一万元,被上诉人未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因此也不应该享受相应的补偿权利,不可机械的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作为依据。被上诉人户口虽还在,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仍有承包地,但出嫁后就不在当地生活,没有履行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的义务,而补偿款的剩余部分系对97年未分配到土地的新增成员,多年在村集体的付出而给予的补偿。虽然分配方案中有“出嫁的姑娘”的描述,并非是单纯指女子出嫁后就不再享受本村的权利,而实则是指其出嫁之后在夫家生活,无法履行相关的义务,因此也就不再享受本组相关的权利。原判决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为判决依据,存在不当。四、本案的处理结果关系到本村其他大部分村民的利益,是违背了法律对村民自治的规定。在村民全体成员统一形成的分配意见,表决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被上诉人无故不参加会议,缺席,不是法院否定决议的合法理由。村民自治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分配方案只要经过村民三分之二通过,即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不参加会议或者反对分配方案,也只是少数的三分之一。不能因未经其本人同意,该分配方案就对其不能约束。类似于被上诉人的情况并不止一人,其他村组织也有类似情况。对该案的处理,既要考虑法律效果,更要考虑社会效应。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会影响被上诉人的利益,还会影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总量的变化,影响到全村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五、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而不能单纯以户口登记来界定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审法院仅以户口是否迁出来认定,违反了上诉人村民组里的客观事实,实质是对现有实际村民权益损害。综上,被上诉人虽户口在,也有承包地,但是已经获得三万元征地补偿款和相关的土地利益。由于被上诉人外嫁后也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因此被上诉人要求与其他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分得一万元补偿款,违背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均存在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有误,请求贵院予以撤销,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燕辩称,村组义务是家庭制的,我父亲履行了义务,相当于我履行了义务。村里大部分年轻人都是外出工作,日常也不在村里。一审判决是正确的,要求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张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应享有的集体利益分配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燕出生并落户在被告村民组,2015年9月30日结婚至2017年12月15日离婚,原告户口未迁出被告村民组,也未在其他村民组享受过任何土地权益。2020年,因建旅游生态园需要修路信阳高新区征用了原告村民集体土地,并支付了征地补偿款。其他村民每人分得补偿款10000元,被告村民组以原告系出嫁姑娘为由,宣布原告不能参与利益分配,拒绝向原告支付应得的征地补偿款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村民组的分配方案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剥夺了其作为村民应有的分配资格,故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在出嫁前参与了被告村民组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并分配有土地,因此在涉案集体收益分配前参与拆迁补偿的各项分配,并领取了基于田地人头补偿的每人30000元,后原告经历了出嫁及离婚,在第二轮承包中取得的土地至今未收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原告张燕在被告村民组出生并落户,依法取得了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原告在2015年与被告村民组之外的人结婚,但婚后其户籍至今未迁出,也未因结婚在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从而参与利益分配,故应认定原告具备的被告村民组成员资格并未丧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故原告基于被告村民组成员的身份,主张参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分配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以村民决议剥夺原告分配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马岗村万洼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发原告张燕应分得2020年的征地补偿款1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马岗村万洼组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燕于****年**月**日出生后,户籍一直登记在上诉人万洼村民组,其结婚和离婚时也未将户口迁出,现仍在上诉人万洼村民组内居住,且未在其他村民组享受土地和人身权益,故被上诉人张燕是上诉人万洼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万洼村民组以村民自治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其制定的分配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张燕2017年12月15日离婚后,即在上诉人万洼村民组内与其父母居住,上诉人万洼村民组2020年制定的补充方案,侵害了被上诉人张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审判决上诉人万洼村民组向被上诉人张燕补发征地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马岗社区万洼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马岗社区万洼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