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广俊,系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职工,现住东港市。 被告:段良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陈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与被告段良全、陈丽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传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