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山西省临县安家庄乡前岭西村。

被告:乔×,60岁左右,山西省吕梁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高×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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