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晋0427执221号
李军政:
审理经过 你与杨全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作出的(2020)晋04民终2669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晋0427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全中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杨全中劳务费630元。
二、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元,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东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