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环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林子台村LZTC007号。
法定代表人:江晶晶,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零度聚阵鑫纪元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二层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新生。
被告:王新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中环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零度聚阵鑫纪元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王新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中环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北京中环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中环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