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杨瑞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被执行人杨瑞铭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琼0271刑初9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21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书: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为了案件尽快执行,提高办案效率,本院决定对涉案赃物采取保留价为人民币1元的增价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本院对涉案苹果牌手机一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对涉案赃物的拍卖以1元作为本次拍卖的起拍价和保留价,应缴纳保证金为50元,加价幅度为10元,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涉案苹果牌手机一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符秀柏 审判员 王大宝 审判员 初美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