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赵洪英,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起诉人:熊昌福,男,汉族,住佛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显正,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15日,我院收到起诉人赵洪英、熊昌福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名下房产归第一被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由第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夫妇共生育子女8人,分别为熊明娥、熊明春、熊敏、熊莲花、熊明华、熊明安、熊某某、熊明礼,其中熊明礼于1994年因病去世。原告一直随第一被告居住,由其照顾生活。原告名下有一处四间宅基地房屋在1992年土地确权时,第二被告私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又在他处修建了三间房屋。在2016年下半年,原告与第一被告共同出资翻建了原告四间房屋,2021年2月1日,原被告等家庭成员共11人在一起召开了家庭会议,房屋归熊某某所有,由熊某某照顾父母生活,第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裁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熊明娥、熊明春、熊敏、熊莲花地址均为佛坪县XX镇XX村XX组,经查证以上四人户籍均不在佛坪县XX镇XX村XX组,也并未在佛坪县XX镇XX村XX组居住,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赵洪英、熊昌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亮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唐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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