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海景,男,1954安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景所有车牌号辽B×××××号机动车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海景所有车牌号辽B×××××号机动车一台。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