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湘0104刑初6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湘01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截止至2020年9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172分。罚金一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八百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电子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淋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