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叶锋,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成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成科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