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维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长生,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利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维君诉被告钟利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维君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维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维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维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