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济宁益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83249449605XC,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水泊北路59号。 被申请人:杨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号 被申请人:山东梁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832MA3PRXQM84,住所地梁山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济宁益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福军、山东梁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济宁益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杨福军、山东梁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济宁益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宁益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杨福军、山东梁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