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国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徐金凤,女,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国兵与被告徐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徐国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徐国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