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兵,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2016年8月17日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2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兵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1年 3月至6月间,被告人肖兵在本市丰台区杜家坎物美超市内,通过在自助结账时少扫码的方式,分8次窃取红牛饮料92罐,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共计人民币406元。2021年6月5日被告人肖兵在案发现场被物美超市工作人员控制,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肖兵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美大卖场杜家坎店被盗商品证明,在职证明及法人授权委任书,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被告人肖兵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兵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肖兵的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缴被告人肖兵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