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宁县昕水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军鹏,该银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贺瑞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农商银行)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称,被申请人以购买农用车为由,于2010年5月15日在大宁农商银行贷款30000元,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向被申请人支付了所有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10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月利率为9.9‰,按月计息。被申请人截止2020年10月28日尚欠申请人本金22000元及利息未归还。为此要求被申请人贺瑞林给付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本金22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贺瑞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2000元及利息。 申请费117元,由被申请人贺瑞林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阿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燕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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