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对原告屏南县富旺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天柱县万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262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误写,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2021)黔262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行中的“贾广月”更正为“贾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