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238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龚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翊平,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翊平,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九,上海沪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孟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翊平,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里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018号2幢A657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悦,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世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卢意波、李孟冬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里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9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后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规定,本案转由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遗漏重要当事人,导致基本事实查明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9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世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卢意波、李孟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