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某

被执行人: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向申请执行人任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任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本案执行依据(2019)甘0522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王某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任某货款17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任某货款16343元,合计3334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元,由王某承担。本案执行标的为除去王某已支付1万元,其付清所欠货款及受理费23660元,执行费255元。本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上述法定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王某未自动履行。经本院进行网络查控,发现王某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故其账户已被先于本案执行的其他案件在执行中冻结。后经过多次网络查控和其他方式调查,并到被执行人王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仍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任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因此,本院对申请人任某进行了约谈,将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的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任某,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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