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姣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敏,男,汉族,系其工友。 被告:杨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姣丽与被告杨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姣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敏、被告杨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姣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被告承包的和田县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提供劳务,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劳务费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现诉至你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杨德军承认高姣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姣丽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德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江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