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学琴,女,****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济南某物资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庄二区*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燕然,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学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黎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学琴及其辩护人孙燕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2月13日15时20分许,在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能路135号济南地矿局宿舍院2号楼东北侧,被告人董学琴驾驶起亚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欲从停车位驶离时,将站在4号楼西墙下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到,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胸部遭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部组织器官严重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学琴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6月4日,被告人董学琴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学琴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学琴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董学琴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破案经过,济南义友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济南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郭某某、张某某、贾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巩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鲁交院司鉴[2021]痕鉴字第19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历城)公(刑)鉴(尸)字[2021]10号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学琴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告人董学琴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可依法对被告人董学琴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学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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