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吴群威,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君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龙寿。
审理经过
2019年8月22日,申请人李明海以被申请人上海君昊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君昊公司)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君昊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君昊公司,被申请人君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君昊公司经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03年11月18日成立,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合展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陈龙寿,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期限自2003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
申请人李明海对被申请人君昊公司的债权经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年7月10日(2017)苏068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经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申请人李明海尚有27万元及利息损失未受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君昊公司为经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李明海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未能得到受偿,故被申请人君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李明海对被申请人上海君昊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