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振兴路500号开发区大楼辅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毛宏笙,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溪市华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朱犁村。
法定代表人:冯建芳。
被执行人:兰溪市俊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朱犁村。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
被执行人:龙游县联盛色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汝慧。
被执行人:冯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徐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余汝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王淑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冯建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孙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华绒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俊泽纺织有限公司、龙游县联盛色纺有限公司、冯建平、徐素芳、余汝慧、王淑娟、冯建芳、孙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浙078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兰溪市华绒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俊泽纺织有限公司、龙游县联盛色纺有限公司、冯建平、徐素芳、余汝慧、王淑娟、冯建芳、孙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华绒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俊泽纺织有限公司、龙游县联盛色纺有限公司、冯建平、徐素芳、余汝慧、王淑娟、冯建芳、孙志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781执310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严义生
审 判 员 吴国辉
审 判 员 陈建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徐冰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