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塔城市予东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经营者:张东亮,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张俊俊,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塔城市予东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张俊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塔城市予东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予东建材租赁站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塔城市予东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6元,减半收取计44.58元,邮寄费200元,合计244.58元,由原告塔城市予东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天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艾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