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宏标,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陕酉省子洲县。
被执行人: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房产管理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210113410669030U,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文化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瑜。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宏标与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房产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