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霞,河南郎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付红旗,该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海伦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海伦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海伦与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自行和解,现杨海伦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三、准许杨海伦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海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