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显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现住杨凌示范区,公民身份号码:21050XXXXXXXXXXXXXX。

被告:冯芸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现住杨凌示范区,公民身份号码:41022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远航,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杨凌恋家房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696424N。

法定代表人:宋军利。

审理经过 原告关显旭与被告冯芸茜、第三人杨凌恋家房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显旭,被告冯芸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远航,第三人杨凌恋家房产营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军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显旭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及双倍违约金共计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关显旭与被告冯芸茜于2020年4月27日经由第三人杨凌恋家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居某某介绍,交易位于杨凌示范区恒大城小区16幢1单元28层2801室的房产,面积:140.46平方米,并签订了《杨凌区XX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LU20200209号。三方约定: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将5万元定金作为债权担保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户名刘佳,中国农业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5361)转入并经得被告确认。原告于次日起从各方筹集首付款等待被告办理完产权证后即可支付。但经过长达4个多月的等待结果是被告实际已于2020年8月3日将房产出售并完成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定金作为合同债务履行之担保,其作用贯穿合同履行的全部阶段,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均适用。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计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冯芸茜辩称,1、本案涉案合同不能具体履行,原告违约,原告没有继续购买房屋的意愿,遂向被告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应由原告承担。2、双方重新确定合同关系后,约定15日内交付首付,但原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故违约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杨凌恋家房产营销有限公司述称,双方交易是由我方在2020年4月27日参与并促成交易的,我方作为中介方,所有双方的约定都应由我方参与,没有我方参与的视为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的合同,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将定金5万元转于被告,至于双方所述的微信聊天记录,都是转账之前的,不管双方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要解除,依据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应由三方解除,原、被告双方约定解除是无效的。我方的要求是被告取得房产证后才能由原告转首付款。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关显旭提供如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银行转账详单(复印件)、杨陵区XX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居某某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买卖合同真实存在及定金已经转款至被告处。2、通话录音,证明被告已经收到5万元定金。被告冯芸茜提供了如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发短信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被告同意,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双方对原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进行变更,被告要求原告在4月28日之后一周内支付首付款,但原告未按约定的内容向被告支付首付款,是原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2、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被告已经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要求原告交付首付款。第三人杨凌恋家房产营销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原告给付被告定金5万元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协商解除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20年4月27日,被告冯芸茜(出售方、甲方)与原告关显旭(买受方、乙方)、第三人杨凌恋家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居某某方)签订杨凌区XX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交易房屋坐落为杨凌区XX城XX幢XX室,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40.46平方米,甲方承诺交易房屋房产证未办理,甲方承诺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开发商提供资料办理以甲方为权利人的产权证的相关手续。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甲方应于2020年7月3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约定于收到乙方支付的首付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注销手续;约定办理完成以甲方为权利人的房产证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方剩余贷款金额用于偿还甲方对该房产的全部贷款,提前解除甲方抵押。成交方式:甲乙双方通过杨凌恋家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居某某介绍成交。成交价格:865000元。定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将定金5万元直接交于甲方(代理人),此定金于正常手续时转为购房款。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未实际履行定金义务,合同仍然生效。超过约定时间后仍未支付的,视为乙方违约。约定时间内甲方若以未收到定金而解除合同的视为甲方违约。若甲方违约须双倍返还乙方定金;若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定金。甲乙双方均同意将所得违约金的20%付给丙方作为服务佣金。甲乙双方约定支付房款方式为:按揭支付。甲方暂未办理房产证,乙方应于甲方取得以甲方为权利人的产权证后3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购房首付款305000元(含定金)按贷款银行要求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尾款乙方选择商业贷款支付剩余房款560000元……。贷款过户:待银行审批通过后,甲乙双方接到居某某方通知起7日内备齐所有过户资料,办理过户手续。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又签订了居某某服务合同。2020年4月28日上午,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协商XX房买卖合同作废,被告亦表示同意,且双方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必为违约承担违约金,当天下午原告关显旭向被告冯芸茜转账支付了5万元定金。

另查明,2020年8月3日,被告冯芸茜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案外人杨某某办理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是否已经解除。2、原、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购房定金及支付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原、被告以及第三人自愿签订XX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一致合同作废,且约定任何一方不必为违约承担违约金,微信聊天属于数据电文,应当视为书面形式,故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因原、被告已经协商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原合同不再履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但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对房屋价款、履行期限及方式、交付房屋等其他重要事项未达成新的约定,原、被告之间未形成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现被告已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案外人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故被告收取的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应当予以退还。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冯芸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关显旭购房定金5万元。

二、驳回原告关显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少宣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