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江雄副食店。 被执行人:运城市恒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波。被执行人:卫波。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江雄副食店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恒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江雄副食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运城市恒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卫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恒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卫波银行账户存款179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荣审判员冯海斌审判员宁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