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莉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告:雷新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莉莉与被告雷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4月15日当庭宣判。原告张莉莉及被告雷新平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张莉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需要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均无果。故具诉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雷新平答辩称:我和原告是男女朋友,我没有欠原告100000元,我们在一起期间互相都有花钱,原告借的钱不是全部给我,有给我一部分,我只承认欠原告三到四万元,这些钱原告也不是一次性借给我的,而是我陆续借的,我向原告借钱是用于赌博。我写这张借条是我和原告分手后原告叫十几个人逼我写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2018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张莉莉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用于资金周转。原写有一张伍万伍千借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在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在2014年至2018年初期间,双方系非正常男女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三到四万元用于赌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虽提供借条用于证实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但对于款项的交付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也提出实际借款数额少于借条所载明的数额,自认尚欠原告借款三到四万元的抗辩,综合庭审中陈述的双方关系、资金来源、资金交付时间、过程及用途,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对于提供借款给被告用于赌博的事实是明知的,原告明知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该类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莉莉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莉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蓝 轲
书 记 员 王雅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