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卫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白付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岑巩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卫民与被执行人白付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白付梅在085e9858ebb6_0be74b_3c9_a@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07.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白付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bb6_0be74b_3c9_a@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7.1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