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丹丹,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廖森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执行人:雷亮亮,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执行人:罗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

被执行人: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审理经过

刘丹丹、廖森林、雷亮亮、罗云、李明等人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罚金一案,依照(2020)桂112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丹丹应缴纳罚金100000元;被执行人廖森林应缴纳罚金40000元;被执行人雷亮亮应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罗云、李明各缴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刘丹丹非法所得400000元,被执行人廖森林非法所得80000元,被执行人雷亮亮非法所得45000元,被执行人罗云非法所得30000元,被执行人李明非法所得20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2021年1月20日移交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均在服刑,未能到庭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罗云、廖森林、刘丹丹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并依法上缴国库。

2.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雷亮亮在江西省兴国县有房产;被执行人刘丹丹在湖北省荆门市有共有房产;未查到被执行人罗云、李明、廖森林有不动产相关登记。

3.对被执行人汽车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

4.对被执行人股票(股权)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任何公司持有股票(股权)。

三、通过电话联系、委托查询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刘丹丹、廖森林、雷亮亮、罗云、李明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明的被执行人雷亮亮、刘丹丹在房产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因疫情影响,暂未能采取处置措施。此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被行人罗云已履行192.76元;被执行人廖森林已履行10801.97元;被执行人刘丹丹已履行462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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