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凯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顶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廷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波,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朝阳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廷伟、王顶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案件事实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才能查清。一审中被告王顶学经法院依法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在被告王顶学未对华恒房地产公司的主张进行抗辩的情况下,经行驳回了原告华恒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发现,一审对部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二审中华恒房地产公司提交新证据,以证明其超付工程款。该证据为一审庭审结束后,华恒房地产公司取得的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案争议数额较大,并且复杂,相关当事人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朝阳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781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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