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邢战坤,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洋,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宏恩久隆实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董淑萍。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宏恩久隆实业(大连)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辽0202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要求执行欠缴公积金31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宏恩久隆实业(大连)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宏恩久隆实业(大连)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宏恩久隆实业(大连)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过上述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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