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则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汪清林业局杜荒子林场职工,住汪清林业局。 被执行人:孙增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执行人:吴勇,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汪清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工会主席,住吉林省汪清县。

审理经过

关于吴则海与孙增福、吴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9)吉7501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于2020年三月十一日达成和解协议,我院于2020年3月16日终结执行该案件,因该案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扣划被执行人吴勇工资存款40075元,经过案款系统对申请执行人吴则海发放执行款39695元(本金32000元、利息7695元)、执行费380元由被执行人吴勇缴纳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吉7501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恢26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新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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