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根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夏县泗交镇王家河村王家河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夏县泗交镇王家河村王家河组*号居民,住瑶峰镇小郭村。
审理经过
原告王根文与被告周玲玲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根文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根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根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原告王根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