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长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执行人陈炳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长青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29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陈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炳金在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88号有房屋一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陈炳金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万年县(所有权证号:01-C1361,面积:292.89平方米)。
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