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攀枝花吉久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彭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陈春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攀枝花吉久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价值1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对被保全人陈春国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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