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魏县维明超市,住所地魏县开元东路魏县交通局附近。 经营者:白雪林。
审理经过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魏县维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林雅瑞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赵 鹏 书 记 员 李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