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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魏某。

被执行人:祁某。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青0224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58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2021年1月5日、3月2日、6月21日、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企业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等信息,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企业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7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两次拘留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面谈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有义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或证据。

本院查明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青0224执3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郑晓芳

审判员李林

审判员赵维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韩维强

书记员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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