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闫红彬,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高中文化,河北省无极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甘05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红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闫红彬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水监狱于2021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闫红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的奖励,并被评为2020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家属代其已于2021年1月6日缴纳罚金4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甘肃省罚没款非定额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闫红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闫红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