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同誉合钢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
法定代表人:陈兄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国栋,系通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屈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新江越种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包映禄,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同誉合钢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屈骞、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新江越种猪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同誉合钢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甘肃同誉合钢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