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张昌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小红与被告张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小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昌宏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按LPR利率4倍15.4%标准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给被告转账150000元,被告在2015年9月底共给原告支付本金50000元,在2016年12月底之前陆续给原告支付利息78000元(远没达到双方约定的2%的月利率)。2019年3月31日,被告书面承诺于当年6月底前支付完毕所有欠款,但是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现原告自愿降低利率,仅仅按LPR利率4倍15.4%标准要求被告支付本息。
被告辩称
被告张昌宏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以及举证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24日,被告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其向原告偿还50000元本金后不再还款。2019年3月31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9年6月底还清。借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义务,遂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照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向原告还款,构成违约,应履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据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利息按LPR利率4倍15.4%标准计算,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张昌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余小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余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3元,由原告余小红负担500元,被告张昌宏负担2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