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被执行人:沈位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沈位波催缴诉讼费执行一案,移送机关洪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0)川142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缴纳诉讼费2255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沈位波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沈位波名下有川AJ××××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予以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通过周边周边走访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沈位波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