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 负责人:徐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梅,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北京,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曾住东营市东营区郑州路*号*幢*单元*室,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被告薛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7日诉来本院。本院根据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薛城无法直接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未能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或者缴纳公告费用进行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5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云卫 书 记 员 燕兆欣